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亟待管理 低龄高额特点突出

来源: 搜狐中国
2024-05-31 02: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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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亟待管理 低龄高额特点突出

  

  中新网北京5月30日电 (记者 陈杭)记者30日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2021年6月至2024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597件,其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407件,占比68.2%;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75件,占比12.6%;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15件,占比19.2%。

  部分案件呈现群体性批量化特征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表示,相关案件呈现涉及网络平台类型多样,网络服务内容丰富广泛;网络服务商业模式细化,参与主体责任边界复杂;消费纠纷现群体性特征,代退款成为商业牟利手段等特点。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统计,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消费主要集中于某些网络热门游戏,且由于多款游戏聚合运营、涉及未成年用户众多,部分案件呈现群体性、批量化特征。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消费引发的纠纷逐渐开始成为商业维权牟利的手段,例如,网络上存在专门针对某游戏公司的未成年人充值退款有偿咨询,甚至存在为成年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退还充值的有偿服务。

  非理性消费亟待管理

  赵瑞罡表示,网络消费引发的案件中,未成年人8岁以下的占比11%,8至16岁占比77.3%,16岁以上占比11.7%,最小的当事人仅为4岁;游戏充值类案件的最高标的额是64万余元,打赏类案件的最高标的额是310万,充值打赏类纠纷的平均标的额是8万余元。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赵瑞罡表示,部分低幼类游戏暗藏高消费项目,并采用满赠、盲盒等模式诱导高额充值。同时,有的网络平台将打赏与社交进行绑定,诱导用户大额消费,向未成年人传递了不良交友观念。

  强化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

  赵瑞罡表示,2021年5月挂牌全国法院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打造了“首互未来”工作品牌,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放在首要位置,立足互联网司法本职,注重多主体协同共治,不断强化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

  北京互联网法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明确校园纠纷、生活纠纷、商业推广中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益需担责。规范网络消费行为,明确相关主体的过错和责任。强化内容治理,明确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服务必须符合其身心健康。支持平台有效治理,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采取合理措施。(完)

  

  中新网北京5月30日电 (记者 陈杭)记者30日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2021年6月至2024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597件,其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407件,占比68.2%;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75件,占比12.6%;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15件,占比19.2%。

  部分案件呈现群体性批量化特征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表示,相关案件呈现涉及网络平台类型多样,网络服务内容丰富广泛;网络服务商业模式细化,参与主体责任边界复杂;消费纠纷现群体性特征,代退款成为商业牟利手段等特点。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统计,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消费主要集中于某些网络热门游戏,且由于多款游戏聚合运营、涉及未成年用户众多,部分案件呈现群体性、批量化特征。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消费引发的纠纷逐渐开始成为商业维权牟利的手段,例如,网络上存在专门针对某游戏公司的未成年人充值退款有偿咨询,甚至存在为成年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退还充值的有偿服务。

  非理性消费亟待管理

  赵瑞罡表示,网络消费引发的案件中,未成年人8岁以下的占比11%,8至16岁占比77.3%,16岁以上占比11.7%,最小的当事人仅为4岁;游戏充值类案件的最高标的额是64万余元,打赏类案件的最高标的额是310万,充值打赏类纠纷的平均标的额是8万余元。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赵瑞罡表示,部分低幼类游戏暗藏高消费项目,并采用满赠、盲盒等模式诱导高额充值。同时,有的网络平台将打赏与社交进行绑定,诱导用户大额消费,向未成年人传递了不良交友观念。

  强化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

  赵瑞罡表示,2021年5月挂牌全国法院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打造了“首互未来”工作品牌,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放在首要位置,立足互联网司法本职,注重多主体协同共治,不断强化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

  北京互联网法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明确校园纠纷、生活纠纷、商业推广中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益需担责。规范网络消费行为,明确相关主体的过错和责任。强化内容治理,明确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服务必须符合其身心健康。支持平台有效治理,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采取合理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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